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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限公司与白**、杨**、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杨*、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9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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