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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月山与大鲸港镇人民政府辖区镇东河街渔民新村社区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黎月山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是安乡县xxxxxx渔民,因党的十七届、十八届选举人大代表时与时任大鲸港镇人民政府辖区镇东河街渔民新村社区(以下简称渔民新村社区)的主任辛**发生意见,经有关单位出函调解被拒,故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渔民新村社区在2011年过春节发放老人补助起至2015年当月5日止作出的处罚决定;2、渔民新村社区非法扣押返回发放金28640元支付原告;3、按国家赔偿规定支付起诉人5年来的经济损失;4、按国家赔偿规定赔偿起诉人5年来的精神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现黎月山起诉渔民新村社区,且拒绝变更,因此,起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黎月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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