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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管理中心与付*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化**煤矿与被上诉人安化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原审原告付*刚工伤保险待遇确认一案,安**民法院作出(2015)安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安化**煤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化**煤矿的委托代理人熊小*,被上诉人安化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代理人陈**、朱**,原审原告付*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化县人民法院(2015)安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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