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业有限公司以愿意配合被告新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田县南有新田菌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田县南有新田菌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