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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不服双牌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不服被告双牌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蒋**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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