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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被告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诉被告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本院对其给予指导和释*,并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原告欧**于2015年3月25日补正后重新提交起诉状。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以愿与被告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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