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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黄甲岭乡政府土地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诉被告江永县黄甲岭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6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眭建国、人民陪审员何希夷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欧**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被告诉讼代表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黄*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欧**称,1985年冬,其在本组的一处叫线瓜桥的荒山上开垦了一块面积约二亩的土地,此后在这块地上种植农作物。2013年在这块地上种植柑桔,被同组的村民扯死400蔸左右,便向村民委员会报告,要求处理,但未得到处理。2014年,又补种了柑桔,3月5日又被欧**龙扯死,并强占了这块地。为此,再次找村民委员会要求处理,但欧**龙自恃人多势众,不听村委会处理,村委会拿他没办法,只好写出证明,向被告要求处理。我持报告曾十余次找被告处理,但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都没受理、处理该案。2014年12月18日,又到县信访局信访,县领导批示要被告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但直到现在被告也没有处理我与欧**龙争执的那块开荒地的使用权纠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但被告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未进行处理,其行为构成不作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作出《关于原告与本组村民欧**龙所争执的荒山开垦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一份请求解决土地纠纷一事的报告,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提出了要求处理土地使用权属的申请,被告没有做出处理结论。

被告辩称

被告江永县黄甲岭乡人民政府辩称,原告与欧**因土地使用权属发生纠纷,于2014年5月份向乡政府提出要求明确该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后,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法组工作人员、片长、党委委员卿**与派出所、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一起调查处理此事,并多次到现场调查了情况。经多方调解协商,于2014年8月14日在石岭村支书欧**家中,原告与欧**就医药费用、青苗补偿、土地权属划分等条款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2014年12月28日原告到县信访局反映土地权属问题,信访局转来我乡后,我们已经积极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给原告。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调解协议书,拟证明土地使用权、青苗补偿费、医药费这三块的补偿问题,争议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关于欧**“开荒果园被霸占”来访事项承办单的回复,拟证明信访局批示后,乡政府已经做了回复。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证据:(一)、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提出有这个调解书,但我不服,没有实际分地,赔偿也不满意。虽然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但该调解协议书因其他原因没有送达,没有实际履行,且原告已反悔,故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没有提出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欧**开荒种植树苗被同村村民欧**龙扯死,导致冲突,发生纠纷,原告请求被告处理土地使用权属。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做了大量工作,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和欧**龙也签了字,但是在该协议还没有送达执行时,同村另一名村民也对原告开荒的土地主张使用权,而且原告对该协议不满意,要求被告处理。尽管被告多次协调,但一直没有作出处理结果。2014年12月18日,原告就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到县信访局信访后,县信访局将原告信访事宜转给被告处理,被告作出了回复给信访局,但该回复没有送达给原告。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作出开荒地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土法等相关规定,处理此类使用权纠纷,是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法定职责范围内必须作出的纠纷处理,在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之后,应当根据调查查明的事实,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本案被告在调解不成之后,一直没有作出处理,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被告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永县黄甲岭乡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对争执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永县黄甲岭乡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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