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彭**的起诉状,起诉人彭**称1989年宁远县人民政府以起诉人违法生育为由,错误地作出开除起诉人公职的行政处分决定。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分决定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故起诉人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宁远县人民政府对起诉人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并恢复起诉人的正式教师职务,补发起诉人受处分期间的工资,从2010年起按退休教师为起诉人发放养老金。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彭国胜要求撤销宁远县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并恢复其正式教师职务,补发其受处分期间的工资,从2010年起为其按退休教师发放养老金的诉讼请求,系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