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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冷水镇人民政府与李**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宁远县冷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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