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宁远县冷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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