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不服被告道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表示将继续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对被告道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