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原告唐**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纠纷一案,原告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曾和平、周**与双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唐*与东安县白牙市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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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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