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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道县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道县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一案中,因被告辩称注销原告刘**土地登记的行为是由道**资源局作出的,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道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道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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