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道县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一案中,因被告辩称注销原告刘**土地登记的行为是由道**资源局作出的,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道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道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