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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东安县房产局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东安县房产局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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