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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东安县白牙市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人民政府不作为纠纷一案中,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人民政府同意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处理。故原告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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