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人民政府不作为纠纷一案中,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人民政府同意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处理。故原告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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