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安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东安县林业局不服林地颁证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安县**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安县**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安**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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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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