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文孝恭与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9日,本院收到洪克琨、文孝恭的行政起诉状,诉称: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错误认定二起诉人的出生真实的日期,导致二起诉人被错作退休公务员调资,每月经济损失分别为53元和35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务院1999年7月和2001年10月的调资中,纠正其错误行政行为,给二起诉人按在职公务员调资。

经审查,二起诉人的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洪**、文孝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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