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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永县桃川镇水美村一、二、四、五组诉被告江永县桃川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永县桃川镇水美村一、二、四、五组诉被告江永县桃川镇人民政府(原江永县上洞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江永县桃川镇水美村一、二、四、五组以错列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永县桃川镇水美村一、二、四、五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永县桃川镇水美村一、二、四、五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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