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永县桃川镇水美村一、二、四、五组诉被告江永县桃川镇人民政府(原江永县上洞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江永县桃川镇水美村一、二、四、五组以错列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永县桃川镇水美村一、二、四、五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永县桃川镇水美村一、二、四、五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