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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军诉被告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已与被告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处理为由,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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