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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苟诉江永县夏层铺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苟诉被告江永县夏层铺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苟于2015年4月9日以被告已就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作出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已组织原告与第三人就双方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进行了调解,是履行法定职责,且双方已达成(2015)夏人调字第012号人民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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