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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双牌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补偿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何*凤诉被告双牌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并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系双牌县人民政府,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管辖法院为湖南省**民法院,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就本案应向永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一款(一)项、第四十九条一款(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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