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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肖**、贺**因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李**、肖**、贺**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已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审法院没有保障当事人诉权,故请求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u0026rdquo;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人李**等3人诉称的行政行为发生在2009年,现在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时间要求,上诉人李**等3人称已在法定时间内起诉的理由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李**等3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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