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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杨**与怀化**革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批复及驳回复议申请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杨**因不服行政批复及驳回复议申请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行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杨**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报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杨**撤回起诉和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王**、杨**撤回起诉和上诉。

二、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行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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