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杨**因不服行政批复及驳回复议申请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行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杨**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报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杨**撤回起诉和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王**、杨**撤回起诉和上诉。
二、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行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