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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岗东乡正江村第六村民小组与溆浦县人民政府、溆浦县林业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溆浦县岗东乡正江村第六村民小组诉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溆浦县林业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已对争议林地作出确权为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溆浦县岗东乡正江村第六村民小组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溆浦县岗东乡正江村第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溆浦县岗东乡正江村第六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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