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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李**以怀化市人民政府为被起诉人,向本院起诉称:1、不服怀化市人民政府怀政信复查(核)(2015)05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要求赔偿精神伤害与经济损失共计90253元;2、要求审查湘人社*(2012)104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2005年12月29日前因工(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怀人社*(2012)88号文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u0026ldquo;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须符合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本案起诉人李**不服怀化市人民政府怀政信复查(核)(2015)05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该意见书系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复核意见,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综上,起诉人李**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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