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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要求撤销祁阳县人民政府接管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16日,起诉人彭**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祁阳县人民政府撤销1951年祁阳**员会作出接管原祁阳县城关镇东正街18号房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起诉人彭**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日,本院接收起诉人彭**的起诉状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李**组成合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起诉人彭*保诉称自已的祖父彭某某在解放前有自建的工商业用房950平方米,位于原祁阳县城关镇东正街18号,起诉人彭*保作为彭某某的四个儿子之一,应对该房产享有237.5平方米的所有权。现该房产于1951年已被原祁阳**员会错误接管并处理,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祁阳县人民政府撤销1951年原祁阳**员会的接管行为,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彭**向本院提起的诉诉讼,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起诉人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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