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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与被上诉**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杨**、湖南省怀**限责任公司溆浦分公司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溆浦**理局及原审第三人杨**、湖南省怀**限责任公司溆浦分公司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5)溆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代理审判员陈**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一审查明:原审第三人杨**凭借自己私刻的公章和制造的假合同书,到原审被告溆浦**理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取得了原审第三人湘运溆浦分公司北大门综合楼临街1-3号门面的溆房私字第19280号《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8月7日,又将该房产证分户成三本房屋所有权证,即房私字第20866号、第20867号、第20868号。当日,原审第三人杨**以房私字第20867号房产证在原审被告溆浦**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证为房屋他项权证第5567号,并凭此他项权证骗取了原审原告曹**人民币14.4万元。因原审第三人杨**还欠案外人饶**的2万元,故在同原审原告签订借款协议时,加上利息,在协议上写明借款20万元,借期6个月。一个月后,原审第三人杨**逃匿外地。而后,又因犯诈骗罪,被判入狱。该借款到期后,曹**到抵押的门面上要求接管门面。原审第三人湘运溆浦分公司此时才发现该门面被登记在杨**名下,于是起诉到溆**民法院,要求撤销溆房私字第19280号房产证及三本分证。2010年7月7日,该院作出溆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撤销了溆房私字第19280号《房屋所有权证》及三本分证。因此,由溆房私字第20867号《房屋所有权证》派生的第5567号房屋他项权证的抵押权未能实现。曹**遂于2010年7月15日以溆房私字第20867号被撤销,房屋他项权证同时无效为由,申请原审被告溆浦**理局行政赔偿,原审被告溆浦**理局于2010年8月6日以原审原告曹**的损失系原审第三人杨**的犯罪行为所致拒绝赔偿。故原审原告曹**向溆**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审原告曹**在原审第三人杨**接受刑事审判期间,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杨**退赔违法所得的财务,至今也未依据借款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审第三人杨**偿还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决认为:原审被告溆浦**理局给原审第三人杨**颁发的溆房私字第19280号《房屋所有权证》及溆房私字第20867号《房屋所有权证》(分证)被依法撤销,致使原审原告曹**持有的溆房国他字第5567号房屋他项权证失效,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理应赔偿。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之规定,以及《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之规定,原审原告曹**应对自己的赔偿主张(包括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审第三人杨**虽然现在服刑,但其并没有永久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原审原告曹**可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原审第三人杨**偿还借款,而原审原告曹**既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审第三人杨**偿还借款,也没有在原审第三人杨**在接受刑事审判期间,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杨**退赔违法所得的财务,致使原审原告曹**因原审第三人杨**的诈骗行为遭受的损失仍不能确定,尚处于待定状态。故原审原告曹**的行政赔偿请求缺乏行政赔偿构成要件中损害事实的要件。原审原告曹**可在实际损失确定后,再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曹**的赔偿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

原判决宣判后,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被上诉人溆浦**理局违法给原审第三人杨**颁发溆房私字第19280号《房屋所有权证》及溆房私字第20867号《房屋所有权证》(分证),致使该两证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同时也导致上诉人持有的溆房国他字第5567号房屋他项权证失效。上诉人相信被上诉人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所以根据**设部(2001)99号令第37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2010)15号司法解释第12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关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第13条“房屋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关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上诉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情,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购房损失。或指定异地法院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溆浦**理局及原审第三人杨**、湖南省怀**限责任公司溆浦分公司均未答辩。

二审法院查明

在二审中各方当事人都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采信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溆浦**理局在办理溆房私字第19280号《房屋所有权证》及溆房私字第20867号《房屋所有权证》(分证)过程中违法。溆房私字第19280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溆房私字第20867号《房屋所有权证》(分证)被人民法院撤销后,上诉人持有的溆房国他字第5567号房屋他项权证也失效,上诉人曹**的优先受偿权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之规定,被上诉人溆浦**理局的行政行为确实侵犯了曹**的合法权益,但曹**要获得国家赔偿需有造成损害的事实。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之规定,上诉人曹**应对自己的赔偿主张(包括具体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审第三人杨**虽被判刑人狱,但并不等于其丧失了偿还债务能力。曹**一直未通过民事诉讼向杨**主张债权,该债权上的抵押权失效后是否会导致上诉人财产损害还不能确定,故上诉人曹**的抵押权未能实现并不等于对其造成了损害。上诉人曹**的行政赔偿请求缺乏行政赔偿构成要件中损害事实的要件,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溆浦**理局的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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