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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行初字第42号怀化市**委员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怀化市**委员会不服被告怀化**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市**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因原告未就初始登记一并向我院提起诉讼,仅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化市**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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