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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88号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彭**、陈*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彭**、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怀鹤计生征决字(2012)第3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怀鹤计生征决字(2012)第3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陈*夫妇于2012年3月19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怀鹤计生征决字(2012)第3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4296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缴纳,经催告后仍不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彭**、陈*作出的怀鹤计生征决字(2012)第3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怀鹤计生征决字(2012)第3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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