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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滕**因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麻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赵**、滕**上诉称,原审法院不予立案错误,没有保障当事人诉权,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后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麻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行政案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u0026ldquo;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上诉人赵**、滕**撤回行政起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行政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且本案处于二审阶段并非申请再审,不能适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综上,上诉人赵**、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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