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因与“曲江区政府”、“曲江区国土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曲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以“韶关**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韶中法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撤销(2015)韶曲法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并判决撤销‘曲江区政府’于2013年3月12日所发的曲府国用(2013)第00017号总字第001XX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的起诉和上诉的诉求都已解决,即本案上诉输赢都已无意义。为此,为了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特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甘**的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已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