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告韶关市**理中心、第三人始兴县标准微型**公司诉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履行行政监察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就原告的投诉作出韶公积责字(2015)第001号《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