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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颁发081202481号、081202482号《土地使用权证》,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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