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颁发081202481号、081202482号《土地使用权证》,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