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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城税务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高**发有限公司(下简称碧**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地方税务局荷**分局(下简称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碧**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以被告税务分局已经变更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作为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没有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高**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佛山**荷城税务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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