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佛山**产交易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佛山**产交易所房屋登记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作为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没有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