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的蓬江计育征决字(2014)020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冯**、余*开违反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超生一个子女,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定职权对被执行人冯**、余*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冯**、余*开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也不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仍未按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蓬江计育征决字(2014)020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