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道办事处、原审第三人江门市新**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以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