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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与赵**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江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第三人江门市新**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江村委会”)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原审的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赵**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三江镇政府不作为违法;2、三江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3、给回2009年至今的相应待遇。主要事实和理由:赵**原为新**委会第八村村民,1965年服从祖国需要从第八村(当时叫第八生产队)到部队参军。复员后由三江公社(即现三江镇政府)先后安排到三江镇农机站、三**钢一厂工作。轧钢一厂1986年解散后,三江镇政府就没有再安排工作。2009年赵**将户口迁回原籍新**委会第八村民小组。但户口回迁后,却享受不到村民的待遇;经多次向三江镇政府请求村民待遇问题,但三江镇政府一直没有解决。

一审被告辩称

三江镇政府辩称: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的规定,赵**能否享受新**委会第八村民小组的村民待遇属于村民小组自治范围,三江镇政府无权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赵**到三江**稳中心进行信访后,三江镇政府已将信访事项交由新**委会处理,新**委会经调查认为,根据《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经济联合社章程》赵**不具备享受村民待遇的资格。同时赵**已享受社保职工退休应有的待遇。三江镇政府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赵**的诉讼请求。

新**委会陈述称:赵**当兵复员后,被安排在镇属企业三江**公司工作,三江**公司为其购买了社保,现已享受退休待遇,根据《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经济联合社章程》规定,赵**不符合享受村民待遇条件,经召开户主会议表决,不同意赵**要求村民待遇请求。请法院依法驳回赵**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原为新**委会第八村村民,1965年从第八村(当时叫第八生产队)到部队参军。复员后由三江公社(即现三江镇政府)先后安排到三江镇农机站、三**钢一厂工作,轧钢一厂1986年解散后,三江镇政府就没有再安排工作。2009年赵**将户口迁回原籍新**委会第八村民小组;户口回迁后,没能享受村民的待遇,为此,赵**先后向江门市新**访维稳中心、江门市**维稳中心等部门上访。2013年5月23日江门市**维稳中心将赵**上访事项交由三江镇政府处理。2014年4月18日赵**到江门市新**访维稳中心上访,请求解决其户口回迁到新**委会第八村民小组后没有享受村民待遇(包括口粮田、分红、八一慰问等福利)等问题。三江镇政府将赵**的请求交由新**委会处理,新**委会认为根据《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经济联合社章程》,赵**不具备享受村民待遇的资格。赵**认为,其村民待遇得不到解决,系三江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赵**向三江镇政府诉求解决相关问题,包括其户口回迁后没有享受村民集体成员待遇问题,应视为赵**向三江镇政府提出了要求享受村民待遇的申请,三江镇政府已知悉该项诉求。赵**认为三江镇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三江镇政府是否依法对赵**的涉案请求作出了行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中华人**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见,《村民组织法》赋予了镇级人民政府对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职权,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村民有权申请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镇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包括责令改正等方式在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本案中,赵**认为其将户口迁回原籍新**委会第八村民小组后没有享受村民待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申请三江镇政府依法处理。三江镇政府应依职责就赵**的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处理。三江镇政府将赵**的涉诉申请交由新**委会处理,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赵**起诉要求三江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赵**请求给回2009年至今的相应待遇,属于三江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时,根据事实及法律审查确定的内容,不属本案调整范畴。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三江镇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赵**提出的要求享受新江村委会第八村村民待遇等内容的申请作出处理。二、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三江镇政府负担。

当事人二审的意见

三江镇政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由赵**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赵**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属于村民小组自治范围的事项。赵**于1965年当兵户口从新江村迁出,1970年退伍户口迁回三江圩镇并安排在三**钢一厂(隶属三江**公司)上班至2001年退休,2009年户口再迁回新江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的规定,赵**能否享受该村民小组的村民待遇属于村民小组自治范围的事项,赵**应当向该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二)三江镇政府已在法定期限内对赵**的信访事项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并向赵**作出了书面答复。

赵**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新**委会二审没有陈述意见提供。

二审期间,三江镇政府和新**委会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

二审期间,赵**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份,证明2015年1月16日其寄出快递,号码是1028001371204,该快递内容是要求三江镇政府处理迁入生产队待遇问题。

经质证,三江镇政府代理人认为不能确定是否收到上述证据,但认为不管是否收到该证据都不影响赵**向三江镇政府提出申请的事实。另外,该证据已经过了举证期限,并且属于同一事项的重复信访,三江镇政府之前已经进行了答复。

本院查明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经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进行认证后,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赵**于2015年1月16日向三江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处理其迁入生产队社员待遇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系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为三江镇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见,镇级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保障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职权。本案中,赵**认为其将户口迁回原籍新**委会第八村民小组后没有享受村民待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15年1月16日向三江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处理其迁入生产队社员待遇问题。现有的证据显示,三江镇政府在收到赵**的上述申请后至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行政处理。原审法院判令三江镇政府对赵**提出的要求享受新**委会第八村村民待遇等内容的申请作出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三江镇政府认为赵**应当向新**委会第八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且三江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赵**的信访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理据欠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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