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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有限公司与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湛江市**章分局、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湛江**有限公司因请求确认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湛江市**章分局、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的厂房、办公楼、员工宿舍等建筑物共计2800平方米以及饲料生产设备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涉案行为应为政府下属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本应由湛江**民法院管辖,但由于湛江市全市范围内基层法院受理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已由湛江**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指定湛江**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湛江**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移交给湛江**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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