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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杨**与遂溪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杨**不服被告遂溪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23日给第三人原遂城兴发床垫家具厂(现已更名为遂溪县遂城兴发家具城)颁发遂府国用(1999)字第107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杨**以相关政府部门已为解决其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向被告遂溪县人民政府请示及遂溪县人民政府正在批示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诉权,其撤诉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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