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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照学、林**、林**、林**、林导与徐闻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自2014年办案年度开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山林权属确权行政纠纷类案件,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湛中法(2014)146号湛江**民法院《关于将全市基层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由湛江**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确定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由湛江**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中,原告林**、林**、林**、林**、林导所诉的是被告徐**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徐**(2014)1号《徐**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确权。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移交湛江**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交湛江**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移交给湛江**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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