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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湛江市**基金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湛江市坡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4年8月12日,原告郑**以遗漏当事人及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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