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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庞诉吴川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庞诉被告吴川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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