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南诉被告廉江市公安局司法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有权处分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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