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富诉被告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富于2014年12月9日以被告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已重新对庞*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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