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征决字[2014]第15-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征收决定内容,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缴交社会抚养费52740元和按欠款额自欠交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申请执行人已于2014年9月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人口计生征催字[2014]第15-002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
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开征决字[2014]第15-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开征决字[2014]第15-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其申请执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该行政征收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开征决字[2014]第15-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