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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龚**,龚**,龚**与高**政局,高州市分界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龚**、龚**、龚**因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5)茂高法立行初字第3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龚**、龚**、龚**、龚**上诉称,一、高州**林村委会在2014年的换届选举中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高州市民政局在作出的《﹤关于龚**等人举报分界**委员会换届选举违规的处理意见﹥的复查意见》中认定本次选举u0026amp;amp;ldquo;整体有效u0026amp;amp;rdquo;,同时又认定u0026amp;amp;ldquo;局部无效u0026amp;amp;rdquo;,存在自相矛盾。二、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缺乏法律依据,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amp;amp;rdquo;。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u0026amp;amp;ldquo;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本案应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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