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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信宜**院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信宜市人民法院(2015)茂信法立行初字第4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上诉称,我不服(2014)茂信法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5月4日向信**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不予作为。(2014)茂信法立行初字第3号文书,造成我退休金、社保金损失达24万多元。我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信**法院立案受理,并请求提级管辖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上诉人认为人民法院属于行政机关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上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而对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刘*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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