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谢**不服被告信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局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以被告已撤销信卫计征决字(平塘)(2015)第1819001号《信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