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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高州市石鼓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高州市石鼓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以需时间收集更为充分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以需时间收集更为充分的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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