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林业与洪冠镇国土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叶向阳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信宜市人民法院(2015)茂信法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土所所长只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之一,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本案中,起诉人以洪冠镇国土所所长为被告是不适格的。另外,起诉人在行政起诉状中所列的u0026ldquo;原告人u0026rdquo;u0026ldquo;被告人u0026rdquo;不属于行政诉讼的主体称谓。起诉人的起诉状明显有错误。经本院一次性告知需要变更起诉状的内容,但起诉人拒绝变更。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能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朱林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上诉人朱林业的上诉书内容与起诉书内容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u0026rdquo;。上诉人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u0026ldquo;被告人u0026rdquo;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且经一审法院释*后仍拒不补正是错误的。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